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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刷卡缘何频频受阻

发布日期:2007-11-21  中国POS机网

时下,pos机刷卡已经成为消费结算的重要方式。但在一些福建山区中小城市,此结算方式还会遭遇各类限制

  撰文 段湘奇 陈瑞斌

  今年以来,位于闽北山区的福建南平邵武市工商局陆续接到消费者举报:部分超市对使用POS机结算设定10-20元最低额度限制,在限定额度以下要求客户用现金结算。

  经工商局询问调查,发现相关发卡商业银行并未作出此类限定,此规定纯属商家行为。此外,还有少数银行卡特约商户机构,以刷卡机损坏等借口拒绝客户刷卡。

  诸多影响

  此类现象将产生以下几方面不良影响。

  银行卡的便利性难以充分体现银行卡以其结算便利、安全性高、功能较多等优势,逐渐获得了群众的认同。如果设置最低消费额等限制结算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将抑制公众,尤其是中小城市群众使用银行电子结算业务的热情。

  增大现金流转量超市的小额结算现金化,一定程度上将加大人民币辅币、小额币流量和使用量,增大企业营业结束时清点营业款的财务工作量和风险,并可能加大小面额假币的生存和流通空间。

  影响结算实施效果群众前期受“银行排长队”之苦,对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抱以较高期望。前不久,央行提出七项具体措施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各银行纷纷采取了提高自助柜员机取款上限、公用事业跨行缴费、跨行转账通存通兑、提高柜面服务水平、增加自助金融设备等措施,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欢迎。商家设定银行卡最低消费额,客户不明就里,甚至认为设定最低刷卡额是银行的规定,对银行服务提出质疑。如此,不利于改善银行服务形象。

  原因分析

  特约商户承担部分费用,导致商家抵触刷卡目前,客户在特约商业机构刷卡消费,商家要支付相应的费用(按行业分别收取1%-3%的手续费,0.2元/次的信息通讯费)。就目前中小县市情况分析,一般使用POS机刷卡消费的金额不大,尤其是超市,低价格、低利润商品较多,如饮料、香烟等,有的每瓶(盒)仅0.1-0.5元利润额,这部分小额刷卡业务并不能给商家带来相关的效益,反而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甚至出现负利润。部分专卖店虽然不存在很低价格的商品,但是商品利润与销售价格比例较固定,认为客户刷卡会减少其利润,而中小城市的群众也比较习惯现金交易。因此,部分特约商户以刷卡机损坏等借口拒绝客户刷卡,甚至将刷卡机藏匿,除非客户有要求才拿出来使用。如据福建某30万人口的山区县市调查,市内现有POS机123台、特约商户106家。其中,经常使用刷卡设备的商家仅47户,占特约商户总数的44.33%。而安装POS机的超市有5家,其中3家设置了最低刷卡额。

  金融机构发卡重量不重质各金融机构在抢占市场份额的过程中,盲目追求发卡数量,导致“睡眠卡”和“一人多卡”大量增加,人均持卡量增加而使用效率下降,加上银行卡年费的减免均以年刷卡3-5次为条件,并不限定金额,导致基层银行卡客户盲目追求刷卡次数。如截至2006年底,邵武市6家商业银行共计发卡42万张,其中“睡眠卡”7.6万张,占18.09%,个别银行甚至达到29%。但每个持卡人真正使用的仅1至2张,为免年费进行刷卡者,占人均总刷卡量25%以上。

  对商户结算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监督据了解,商业银行并未授权或者要求商户对刷卡设最低额度限制,此举纯属商户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第一百四十三条“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可以认定商户对刷卡设限不合规。但依据《支付结算办法》,没有可以就此行为对违规商户进行处罚的规定,只有第二百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银行停止其使用有关支付结算工具,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可见,银行之间竞争日趋激烈,为商户安装POS机也是银行的竞争性业务之一,处于被动地位的银行去监督商户,显然是处于弱势,监督力度也很有限。即便采取停用结算工具,商户也可以很快安装其他银行的机具。而依据《合同法》,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客观上建立了结算合同,银行应该保证其正常用卡的权力。商户对刷卡设限,显然侵犯了持卡人的合法权益。而工商部门表示,商户此举主要是涉及结算问题,并未涉及商品质量、服务方面,商家设限采取口头方式,取证困难,他们监管起来也很乏力。

  措施建议

  加大宣传,加强监督一方面,各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自身的宣传平台,加大对银行卡基本知识和结算制度的宣传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应组织各金融机构开展联合宣传活动,协调商业银行尽快做好基础性工作,保障改善金融服务的有关措施能够尽快落实、普及推广。根据不同的群体制定不同的宣传策略,保证持卡人和特约商户都能依法使用银行卡和POS机。

  另一方面,工商局等执法部门要加大法律宣传和监管力度,使商户明了对刷卡设限是侵犯消费者选择结算方式的权力,降低了商家的服务水准。超市等商家安装POS机,就是默示消费者可使用此结算方式,设限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商家必须全面兑现服务承诺的规定,工商部门可依法对违规商户进行查处。如人行邵武支行与工商部门联系,依据各自职能展开调查和监督。人行要求设置POS机具的相关商业银行加强管理,监督商家停止违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和消协依据法律,对特约商家发出告诫,不得强制消费者使用现金结算,但可采取引导和鼓励的方式来分流低额度POS机结算。

  不断拓展银行卡发展空间要改进银行卡使用环境,各级金融机构在加大银行卡自助设备投入的同时,共同营建便捷、安全的用卡环境。如配合推广公务卡,让超市和专卖店等特约商户意识到为客户提供完全的结算服务,可以拓宽销售渠道、优化企业形象。为超市、专卖店形成客观上的POS机结算优势,使商家主动使用POS机来结算销售款(包括低额度销售款)。同时,完善银行卡管理办法,允许结合当地情况,本着互惠互利原则,制定合理的低额度“刷卡”费用。如通过合法程序,为中小城市设定持卡人低额度刷卡费,每次支付手续费为0.1-0.3元,用于银行返还商家,以弥补商家损失。持卡人低额度以上的刷卡仍执行免费,具体额度可以通过召集商家、消费者、银行共同听证来确定,减少小额度的盲目刷卡,形成监管部门、银行、特约商户共同推进银行卡业务发展的局面,充分发挥银行卡的非现金结算功能。

  建议赋予银行监管部门更明确和可操作的职能当前,《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结算规则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为提高监管效能,中国人民银行理应对支付结算业务享有适当的监管和处罚权,这符合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实际。如果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和执法主体地位,一定程度上将影响支付结算的监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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