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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农业局办公设备采购项目(重新招标)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16-02-25  中国POS机网
福建莆田恒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莆田市农业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办公设备采购项目(重新招标)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办公设备采购项目(重新招标)
项目编号:PTHS2015022-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王
项目联系电话:0594-2222623/18950769235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莆田市农业局
地址:莆田市
联系方式:江先生 0594-2356368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莆田恒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王 0594-2222623/18950769235
代理机构地址: 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西山小区B区8号楼2梯405室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合同
包号
品目
货物名称
技术参数要求
数量
备注
1
1-1
具体详见第三章
2
现场执法巡查
1-2
指挥大(交互式液晶书写屏)
具体详见第三章
1
指挥中心交互式控制系统
1-3
执法记录仪
具体详见第三章
2
现场执法视频音频记录
1-4
执法文书快速输出设备(便携式打印、复印机)
具体详见第三章
2
现场执法文书打印输出及涉案材料复印
1-5
具体详见第三章
1
农资企业客户端设备
1-6
具体详见第三章
1
农资企业客户端设备
本项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151828元,超过最高限价视为无效标。
交货地点:具体按采购人指定地点。
签订合同日期: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天内签订合同。
交货期:签订合同后20天内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并交付验收,需确保验收合格。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具有国内的企业法人资格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本项目招标内容,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以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为准)。2、投标代表必须提交经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关于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授权,请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3、投标人需提供当地或业务所属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企业、投标项目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扫描件上传到网上系统),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者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投标。4、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要求。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投标人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条例中规定的参加招标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5.1828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2月25日 09:00 至 2016年03月18日 09: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http://www.ptfwzx.gov.cn、莆田市政府采购网http://pt.fjzfcg.gov.cn:8081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http://www.ptfwzx.gov.cn、莆田市政府采购网http://pt.fjzfcg.gov.cn:8081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3月18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3月18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莆田市荔城中大道与东园路交叉路口东南侧,希尔顿酒店对面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三层开标室(1)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精神,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即所投品目号产品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按其品目号的合计投标价格的6%进行扣除,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该政策)。
  1. 享受价格扣除的投标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2、下述情形,不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①、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
    ②、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
③、小型、微型企业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的;
④、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⑤、投标产品为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
3、投标人应提供下述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价格扣除。
①、《中小企业声明函》;
②、 证明材料: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不同行业的企业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材料应加盖本企业公章,复印件无效)
涉及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能体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涉及从业人员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参与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或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
③、投标人应按“中小企业产品明细表”中要求按品目号逐项填写,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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