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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驾管业务窗口专用打印机等设备采购项目单一来源公告

发布日期:2017-07-19  中国POS机网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核心提示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受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驾管业务窗口专用打印机等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单一来源招标,欢迎合格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受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驾管业务窗口专用打印机等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单一来源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驾管业务窗口专用打印机等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FJGC-FS-D-2017-23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林丽
项目联系电话:83393310、8339331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采购单位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8号畅安大厦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狄警官/0591-8795788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张林丽/83393310、83393312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古田路中美大厦24层
一、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合同包
品目号
项目的名称
用途
数量
(台)
招标项目的性质
1
1
交通管理证件专用打印机
警用
15
详见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2
合格证条码阅读器
2
3
合格证条码阅读器
2
4
二代身份证阅读器
2
5
15
6
驾驶证/行驶证条码阅读器
2
7
驾驶证/行驶证条码阅读器
15
8
交通管理业务自助服务机
1
9
证件专用打印机专用色带
30
10
华通高拍仪(标清)
2
11
华通高拍仪(高清)
2
12
华通高拍仪
(标清、带身份证阅读模块)
2
13
华通高拍仪
(高清、带身份证阅读模块)
2
14
数字证书
10

二、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驾管业务窗口专用打印机等设备属保密设备,由于该批设备内置芯片使用的是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全资子公司无锡华通智能交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所研发的嵌入式软件,是全国车驾管业务窗口专用指定产品,具有独立专利。鉴于上述产品具有不可替代的性质特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因此属于单一来源。
三、开标时间:2017年07月25日 15:30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及其地址:
供应商的名称:无锡华通智能交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钱荣路88号
五、其它补充事宜

 

1、报名和协商时间及地点等:
报名时间:2017年07月18日08:00至2017年07月21日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报名地点: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
获取采购文件方式:
(1)购买时间:2017年07月18日08:00至2017年07月21日18:00(北京时间)。未在规定时间购买采购文件的潜在报价人将失去协商资格。
(2)采购文件纸质文本售价50元人民币,如需邮寄请另加邮寄费50元,售后不退。如需电子版可到发布公告的媒介自行下载。可自行选购光盘,售价50元人民币。
(3)报价人应当从采购代理机构合法获得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并登记报名,否则提出的质疑或提交的报价文件将被拒收。
获取询价文件售价:50元
2、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7年07月25日15:00至2017年07月25日15:30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开标大厅
协商时间:2017年07月25日15:30
协商地点: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
3、供应商资格要求简要说明:
(1)凡有能力提供本采购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报价人;
(2)报价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
(3)报价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4)报价人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报价人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6)报价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报价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信用记录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查询结果为准;
(8)报价人在响应文件技术商务正本中应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注:(1)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2)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5年度或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4)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三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是指提供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以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用工合同。(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函”。(8)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是指由报价人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4、询问、质疑与投诉
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4.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4.1.2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4.1.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4.2质疑与投诉
4.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4.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5、发布公告的媒介
有关本次采购的相关信息(包括采购文件若有修改)都将在福建省财政厅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请潜在报价人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6、报价保证金缴交银行帐号:
开户名: 福建国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城东支行
帐 号: 3500 1610 0070 5253 0977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2017年07月18日
六、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19.5335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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