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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督促快递企业“先验货后签字”

发布日期:2011-03-03  中国POS机网
背景 ————————

  近年来,随着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形式大量出现,商家一般通过快递公司给消费者邮递商品,货到付款的交易量大增。快递人员送货时,往往按行业惯例要求消费者先交款签收再打开包裹验货,并只对邮寄商品的外包装是否完好负责,而对包裹内的物品破损、丢失、调包等问题不承担责任。由此导致消费者在收货时,往往陷于两难境地:如果不先付款签字,快递人员则不给货物,并将货物退回;如果付款签字后再验货,一旦物品出现问题,快递公司则以签字在先为由拒绝担责。因此,由快递服务“先签字后验货”引发的消费纠纷不断发生,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就曾受理过多起这样的投诉。针对这一现象,天津市消协副秘书长张翔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观点 —————

  “先签字后验货”的做法不仅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费》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也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规定,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因此,“先签字后验货”同时违反了上述行业标准的规定。

  在我们调解投诉时曾有快递公司提出,收件人如果不先签收,就代表其尚未取得包裹的所有权,又怎么会有打开包裹验货的权利?很多时候快递是由第三人代收的,如何确定第三人和收件人的关系?鉴于此,要解决“先签字后验货”问题,除了邮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快递企业监管外,应尽快建立收件人身份确认制度与共同验货后签字制度。确认收件人身份是邮递工作的必要程序,快递人员必须先通过查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确认对方身份,才能将邮件交给收件人。收件人的身份确认后,由双方共同对邮件进行查验,无异议后,收件人再行签字。这种做法不仅可以解决确定收件人身份的问题,同时,还可以解决“先签字”后邮件出现问题,消费者难以维权的问题。

  其次,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建立电视购物和网络购物商家的信誉档案,对不讲信誉、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有欺诈行为的商家及时曝光,方便消费者选择信誉好的商家,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三,消费者应尽量选择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交付货款。为安全起见,当消费者与商家发生电视、网络等商品交易时,可以选择支付宝等可靠的网上支付平台提供的服务。这种支付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快递人员代收货款所带来的风险。

  最后,要充分发挥消协组织对快递服务领域的社会监督作用。消协组织可以组织调查,了解消费者对快递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和快递服务企业反馈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促使邮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促使快递服务企业改进服务。消协组织也可以采取签订消费维权协议、消费维权公约等形式,督促快递服务企业执行“先验货后签字”的服务标准,共同为规范快递市场秩序作出积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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