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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卡人和商家到底谁该负这责?

发布日期:2008-07-07  中国POS机网
  信用卡丢了,挂失后发现信用卡已经被人狂 “刷”了一把,市民张小姐就碰到了这样的倒霉事。那么,这损失该谁来负,是她,还是刷卡时审核不严的商家?
    2007年6月28日,张小姐在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在发卡人处预留了她的亲笔签名,设置了密码。2008年3月28日中午,张小姐在超市购物时被他人骗走了信用卡,密码也已泄漏了。随后,张小姐就向公安机关报案,14时51分向银行信用卡中心电话挂失。据银行查询系统显示,信用卡已于挂失前的13时06分在苏州某银楼“pos机”上被他人冒用刷卡消费,冒用人在签购单上签署“张小芩”,用去金额14160元。
    张小姐向银楼提出赔偿要求,但遭到了拒绝。张小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银楼赔偿损失14160元。银楼则认为,据信用卡一般常识,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持卡人与银行有风险自担的合约。“POS机”显示交易成功,说明原告尚未及时挂失,后果责任不在银楼,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是,商家对所造成的损失是否有过错,以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持卡人,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信用卡卡片及防止密码丢失之义务。然而其因贪利造成信用卡及密码被骗失控的事实,且挂失报案不及时,在很大程度上为冒用人提供了方便条件。但对照原告提供的“银楼签购单”的签名与预留签名,两者在字体字形及书写风格上均有明显不同,且签名为“张小芩”,与张小姐的姓名不符,可见被告在查核签名时未能尽到谨慎仔细的注意义务。相较两者过错,原告信用卡保管不善,特别是密码丢失是导致其经济损失的主要关键因素,而被告在审核刷卡人身份、核对签名时存在的疏忽是本案损失的次要因素。因此,法院认为原告应承担80%的经济损失,被告承担20%的经济责任。日前,法院判决银楼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人民币28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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