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龙岗区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半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刘某在龙岗区布吉街道经营一家通讯公司。由于经营需要,刘某申请了POS机为买方提供刷卡消费方式。刘某同时利用POS机为他人提供刷卡取现的业务,也就是未发生实际买卖商品,但以虚假交易的形式在其店内的POS机进行刷卡,而刘某根据刷卡的金额扣除5%的“手续费”,刷卡成功后,卡内的钱转入刘某名下,刘某则以现金方式交付给对方。2008年3月,一男子到其店内要求刷卡取现9.8万元人民币,而刘某在明知该款项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为其进行刷卡兑现,并从中收取4900元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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