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开始,乌鲁木齐市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企业
纳税人和月营业收入在两万元以上(即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须使用
税控收款机。
15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地税局获悉,自今年8月8日起,按照有关规定,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确定该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范围为:从事饮食、旅店、娱乐、沐浴、美容美发、代理、广告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企业纳税人和月营业收入在两万元以上(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应按照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
月营业收入在两万元以下(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倡导和鼓励其使用税控收款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2012年2月15日,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法公开招标(招标编号:WZCG201201001),纳税人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购买相应中标厂商的税控收款机具。
此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
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等部门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212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区开展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函〔2012〕128号)的有关要求,在乌鲁木齐市从事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的纳税人中推广使用
税控收款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