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某寄宿小学四年级学生张某在学校水房内与同学李某打闹时滑倒,因协商赔偿未果,张某将李某及学校一同诉至法院。日前,密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李某与学校分别赔偿张某1053.28元和733.97元。
张某与李某均系密云某寄宿小学四年级学生。2009年3月25日放学后,张某与李某在水房打水嬉戏时不慎摔倒,将牙齿摔坏。之后,张某进行了修复牙齿的治疗,共花费医药费1326.56元。
张某认为,自己是因与李某打闹才受伤的,为此,李某应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而学校作为管理者,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协商时,李某的父母表示最多承担10%的责任,而学校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拒绝赔偿。为此,张某将李某及学校一同诉至密云法院,索要医药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费用共计5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打闹致伤,双方均有过错,李某应按责任比例赔偿张某;学校作为管理者,在地面湿滑的水房内未设立警示标语,存在管理上的疏漏,也应对张某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