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张娜(化名)与陈辉(化名)夫妻二人在高明区开设了一家茶行,2013年二人在招商银行和平安银行申请了两台P O S机用于日常生意。同年10月,高明某车行的经营者甘某与之相熟后。甘某提出想带客户来张、陈二人的茶行刷卡套现用于支付购车款,并按1%支付手续费给张、陈二人。张娜夫妻二人见这笔生意不需要投入一分钱资金,便欣然同意。其后,张、陈二人使用店内两台PO 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甘某等人刷卡套现。若刷卡人用的是储蓄卡,二人便收取1%的手续费,若刷卡人使用信用卡,二人则收取1 .5%的手续费。2014年1月至4月期间,张、陈二人共为甘某及其客户刷卡套现242300元,收取手续费2373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娜、陈辉二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且为共同犯罪。根据张娜和陈辉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二人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