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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赃款 竟然仍助案犯刷POS机套现10万元

发布日期:2015-08-19  中国POS机网

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但为了7000元的“手续费”,还是予以协助在pos机上刷卡套现。近日,男子徐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镇江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

据法院方介绍,2014年5月,扬中市某厂会计王某被人在QQ上冒充其老板,并被骗汇款30万元至指定的工商银行账户内。王某信以为真,便分两次将30万元转至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随后,该30万元很快就被转入六张银行卡内。王某发现自己被骗后,于是立即报案,警方当即进行追踪侦办。

而后,在广西宾阳县一男子持前述含诈骗所得赃款的银行卡,至被告人徐某经营的某通讯店刷卡套现。被告人徐某明知该男子所持银行卡账户中的钱款是诈骗所得,但为了一笔不小的中间费用,还是利用其店内的POS机,帮助这名男子套现。警方后查明,那名男子在徐某的协助下,共取出人民币近10万元,而徐某则从中获利人民币7千元。

到案后,面对警方,被告人徐某回忆称,2014年5月的一天,有一个小伙子拿着几张银行借记卡,让其帮忙在自家店内的POS机刷卡套现。双方在商量好报酬之后,徐某就帮他套现近10万元。并且,警方还查明锁定证据,当时徐某就已经知道这些钱一定是诈骗所得。

“一是因为他不去银行ATM取款,反而让我套现并愿意付给高额手续费,即证明钱来路不明。二是因为我们当地诈骗活动很多,大家心照不宣多以这种方式套现”,审讯中徐某交代,并承认:“当时我一时贪心,为了一点利益,就做了违法的事,现在非常后悔”。

采访中,主审法官表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是指明知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的情形。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本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此种“明知”,包括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根据客观情况推定行为人明知。二是本罪作为侵财犯罪的衍生犯罪而存在。即掩饰隐瞒的财物必须是犯罪所得,但是并不要求前罪行为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前罪为未成年人诈骗,并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掩饰隐瞒前罪诈骗所得依然构成本罪。

具体结合本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主观上明知他人所持银行卡内存款为诈骗犯罪所得,而利用POS机帮助套现,这种行为掩饰、隐瞒了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终,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是就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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