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多家商行,向多个银行申请了pos机提供给澳门赌客刷卡取现3.2亿多元。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攀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提供POS机给他人套现3.2亿多
从2014年3月开始,林某攀利用本人及他人的名义,先后在西区注册成立3家服装商行,后向多家银行申请POS机提供给他人套现使用,涉案总金额达3.2亿多元。
同年9月2日,公安人员在板芙镇抓获林某攀,当场缴获7台POS机。
原审法院认定,林某攀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缴获的7台POS机依法予以没收。
上诉:认定3.2亿多的数额证据不足
林某攀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认为认定3.2亿多元的数额证据不足,没有将可能存在的真实交易金额剔除,也没有将林某攀自己使用的金额剔除;林某攀受他人指使申请POS机后出租给他人使用,并未参与刷卡套现,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次要,应当认定为从犯;而林某攀申请的是只能刷现金借记卡的POS机,没有向银行透支,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有检举揭发行为,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林某攀为了赚取租金而专门用本人、妻子、妻子的弟媳等名义注册3家商铺,并向多家银行申请了10台POS机,并将其中7台出租了给他人用于给澳门赌客提取现金赌博。除了原审判决已排除的1台POS机外,其余9台POS机基本均非用于上述三家商铺的经营,相关银行流水证实9台POS机的刷卡金额高达3亿余元,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构成非法经营罪。
此外,林某攀为实施犯罪而积极主动成立商铺,申请POS机,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了必要条件,不属从犯。
至于,林某攀申请的是只能刷现金借记卡的POS机,没有向银行透支的意见,经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明确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等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因此,无论林某攀申请的是何种POS机,均不影响本案的犯罪构成。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