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以其经营的两家店铺申请2台POS机,为了获利,汤某自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采取虚构交易方式,先后为他人的信用卡套现共计6307247元,每万元收取50至100元不等手续费,共获利29000元。
霞浦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其经营场所的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达6307247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此外,被告人汤某案发后主动告知公安人员其住所,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可视为自动投案,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其可适用缓刑。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4万元;被告人汤某退出的违法所得2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