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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梅州一小老板用POS机帮人套现从中“抽水”获刑

发布日期:2015-12-10  中国POS机网

陈某自以为利用自己的POS机为他人套取现金,不仅能神不知鬼不觉,而且还能从中赚取好处费,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梅州市中院今天通报称,陈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梅州市梅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00年3月6日,陈某以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向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某电器行。2011年6月17日,陈某又以其妻子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向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另一个电器行。2011年8月份至2014年12月份期间,为了方便客户购买电器后使用信用卡刷卡结算,陈某分别利用两个电器行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向易宝支付公司、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农业银行梅县支行、农业银行梅州分行申请了5台POS机

期间,陈某听朋友说起,现在很多人需要POS机套现,因为刷卡套现有免息期,对需大量现金又不愿负担利息的人来说,这种选择最划算。陈某仔细一想,发现自己本来就是合法经营电器,如果偷偷用自己的pos机为他人套取现金,不仅能“以假乱真”,而且在收取手续费,并扣除向银行缴纳的刷卡扣率后,还可以赚取其中差价。于是,为自己的小聪明暗喜的陈某开始以“一传十,十传百”的方式对外宣传可以帮忙POS机套现。

每有信用卡持卡人要求套现时,陈某就虚构信用卡持有人在其电器行购买电器后需用信用卡“资金结算”,为他们提供POS机刷卡,进而帮助他们套取现金。陈某按刷卡套现金额大小分级收取手续费。陈某收取手续费后,才将套现金额交给信用卡持有人。

至案发前,陈某利用5台POS机虚构交易,共为15人套取现金227万多元,并从中收取好处费1万多元。

梅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使用销售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但鉴于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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