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办POS机,借机诈骗钱财,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叶某胜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4年4月8日,被害人邢某良向李某龙(已判刑)提出订做一部POS机,后李某龙与被告人叶某胜及刘某坤(另处理)合谋诈骗。当时邢某良按李某龙要求,将其个人资料与指定的与pos机关联的收款银行账号等,通过微信发送给李某龙,并向李某龙的工商银行账号转入费用人民币3900元。随后,李某龙与叶某胜等人制造了1部POS机,其间叶某胜将与该部POS机关联的收款账号由被害人指定的账号私自更改为叶某胜的账号并隐瞒,再将这部POS机邮寄给邢某良使用。同年5月,邢某良先后利用上述POS机收取了客户何某兵、周某德刷卡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6000元,但其指定的银行账号一直未收到款项。事后,被告人叶某胜分得赃款人民币6000元。2015年6月14日,公安人员将李某龙抓获归案,后李某龙家属向被害人邢某良退还人民币19900元并获得谅解。同年9月18日,公安人员将叶某胜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