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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储户银行卡被盗刷5万多 POS机主和持有人被判赔

发布日期:2016-04-14  中国POS机网
银行卡明明在身上,可卡里的5.62万被他人在POS机上刷卡消费了,这笔损失该由谁负责?储户认为盗刷者之所以成功盗取卡上现金,是因为刷卡pos机实际使用人以及所有权人存在过失且未尽到监管责任,应该承担赔偿损失。官渡区法院一审判决,刷卡POS机所有权人以及实际持有人均需承担赔偿责任,按责任比例共赔偿储户5.62万余元损失。

储户报警


POS机刷走5.62万元

2014年11月1日晚,杨先生突然收到银行短信,他有一笔56200元的消费。但让杨先生不解的是,银行卡就在身上,也没用,怎么会有支出,还这么大笔?杨先生立即联系银行,得到的答复是:款已转走,无法冻结,并提供了刷卡的相关信息。

随后,杨先生报警。该刑事案件至今未破。

杨先生称,经调查,根据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POS机消费单显示,他卡内的5.62万元是于11月1日在一台POS机上被盗刷的,而POS机消费单上记载的商户名称为昆明一家机票代理公司二级代理商巫某。

杨先生认为,银行卡是在该家机票代理公司的二级代理商巫某处被盗刷,巫某有重大过失,机票代理公司也负有管理不严的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多次协商未果,杨先生一纸诉状将该机票代理公司及巫某告上了法庭,索赔5.62万元。

庭审争论

机票代理公司认为不应担责


去年7月,官渡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对此,机票代理公司认为,杨先生持有的借记卡被盗刷,他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案涉嫌刑事犯罪,应当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对持卡人是否有过错,巫某以及发卡银行应承担何种责任予以查证,否则本案只是杨先生的一面之词。

另外,机票代理公司认为,POS机消费单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查证,并且巫某与公司并非二级代理商的关系,只是巫某常到该公司购机票,所以该公司将POS机借给他使用。因此,杨先生要求他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法庭上,巫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对巫某的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中巫某称,2014年11月1日,他接到了一个陌生的电话,对方告诉他,让他帮忙刷银行卡,到时候会给他一定的“好处费”。当晚,对方如约前来,在他的POS机上分5次刷了5张银行卡,其中一次刷了5.62万元,一共刷了8.9万元。

随后,巫某用手机银行将8.9万元转给对方,“好处费”在POS机上扣了共1万余元。

法庭判决

公司监管不力 巫某侵犯他人财产

官渡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巫某利用其持有的POS机,在与银行卡持有者不具备真实交易行为的前提下,对他人的银行卡进行消费划款,其行为已侵犯合法财产所有人杨先生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而机票代理公司作为POS机的所有权人,对实际持有人巫某具有监管义务。公司应尽而未尽该义务,亦有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据此,官渡区法院一审判决,由巫某赔偿杨先生财产损失38200元,该家机票代理公司赔偿杨先生损失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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