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一公司大股东利用公司POS机大量刷卡套现,总金额达1250万余元。日前,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5年4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他人于2011年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张某占股60%,担任公司监事,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于2012年3月向银行申领了一台POS 机,自此至2014年7月,张某利用其担任该公司监事、管理公司财务工作的便利,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利用其四张银行信用卡在该公司的pos机上套现125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POS机刷信用卡套现,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属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武江区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