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在南通某银行工作的严某利用自身在银行工作的便利,虚构交易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短短3年多为自己和他人非法套现,金额高达近1700万元,被判处刑期3年。
严某在银行一直从事信用卡开发和办理业务的工作。2010年6月至2014年11月间,严某利用工作便利,以自己或亲朋好友的名义,申领了商户名为“海安县文峰超市西场中心店”“大运电器经营部”“海安言行装饰材料商行”等多台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
然而这些POS机申领回来后,并未真正用于经营,而是成了严某等人的牟利工具。2010年6月至2015年5月间,严某利用申领的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自己以及其他多名信用卡持卡人非法套取现金。
2015年初,海安警方接到举报,称严某涉嫌为他人非法套现,接到举报后警方迅速立案展开侦查。5月22日,严某向警方投案自首,并检举了其他多人使用POS机为他人套现、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行为。值得一提的是,严某所套取的银行资金大部分已及时予以偿还,没有造成太大损失。
警方从严某入手,先后查破韩某等人POS机套现案件十多起,总金额高达十多亿元。截至目前,该案已先后有18名嫌疑人归案,其中,POS机非法经营13人,信用卡诈骗5人,6人依法逮捕,11人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严某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套现,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严某存在自首和检举他人情节,可酌情减轻,判处严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