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嫌疑人帮他人代还信用卡,按照每还1万元收取100元手续费的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涉案金额达454万元。6月1日,灵武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犯罪嫌疑人庄某、孙某批准逮捕。
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庄某与孙某合谋通过帮别人还信用卡后再用POS机刷信用卡,并按照每还1万元收取100元手续费的方式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双方约定,由孙某提供资金,庄某联系需要帮忙还信用卡的客户,并将信用卡账户及应还金额通过微信或信息发给孙某,再由孙某把钱转到应还信用卡账户上。庄某在银行接收还款后,通过事先由孙某提供的4部POS机及自己店内的1部pos机,将之前所还信用卡内的钱款刷出,钱款直接转到孙某及其妻子名下的两个公司账户上。至案发前已查明,庄某和孙某共计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进行资金结算共计达45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