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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3次转手 原机主补办银行卡支取资金构成盗窃

发布日期:2016-08-03  中国POS机网

曾因交通肇事罪和非法经营罪两次被判刑的王某,3年前利用虚假信息办理一台POS机。在该pos机3次转手他人后,王某以该POS机网上银行客户认证工具丢失为由重新补办网上银行客户认证工具,将POS机刷到账户上的69625元非法占为己有。日前,王某犯盗窃犯罪再次受到法院机关的判决。王某涉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加上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王某今年48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1998年12月3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3月30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4月30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临沭警方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取保侯审,2016年6月22日被逮捕。2016年5月27日,检察指控王某犯盗窃罪,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1月份,王某利用虚假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办理一台POS机,后于当年8月将该POS机销售给临沂的张某,此后,张某将该POS机销售给临沭高某,高某又转售给临沭的李某。2014年8月1日,王某伙同他人以该POS机网上银行客户认证工具丢失为由重新补办网上银行客户认证工具,将李某POS机刷到账户上的69625元转至王某的个人银行卡中,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退还被害人损失90000元。

2016年7月12日,临沭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

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5刑初1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某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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