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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女子银行卡POS机被盗刷近13万元 法院判发卡行全赔

发布日期:2016-09-08  中国POS机网
 自己的银行卡,没办过网银也没进行过网上交易,卡没离身,密码只有夫妻俩知道,却突然被划走12.92万元。因为这件事儿,开封市尉氏县的阴女士,把银行卡的发卡行、刷走资金的POS机办理银行一起起诉至法院。昨日上午,记者获知,根据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阴女士已经拿到了发卡行赔付的被盗刷钱款,合计12.92万元。  

昨日上午,阴女士的丈夫王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已经拿到了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尉氏县分公司赔付的钱款,共计12.92万元。

王先生出示的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落款日期为今年7月13日。该判决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系终审判决。

根据判决书表述,开封中院认为,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主体,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尉氏县分公司在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保障所发行的银行卡唯一性、不可复制性及辨别取款信息真伪的义务,且更应该有能力预防和避免犯罪嫌疑人通过科技手段侵害服务系统,保障金融消费者资金安全。

判决书中说,本案中,2015年7月31日20时26分11秒,阴女士使用涉事银行卡在尉氏县消费,而同日23时23分32秒,该银行卡在上海分公司公共支付平台自动柜员机进行余额查询。根据现有交通条件,阴女士不可能出现在上海查询,存在伪卡现象,以致后来多次查询,直到刷卡消费。邮政集团尉氏县分公司未提供能证明阴女士存在泄露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证据,应当对阴女士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一审、终审判决中,均没有涉及阴女士一审起诉的郑州一家银行。也正是通过该银行办理的POS机,不法分子盗刷了阴女士的钱款。对此,上述终审判决书中解释说,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一审未根据邮政集团尉氏县分公司申请追加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

此前,尉氏县法院一审判决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尉氏县分公司赔偿原告阴女士损失129200元并支付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一审宣判后,该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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