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银行卡未离身,却被异地划走几十万元。由于盗刷银行卡的团伙很难被抓获,使得持卡人往往损失惨重。记者今天从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法院了解到,该院新近审结了以广东电白县人陆议为首的团伙信用卡诈骗案,该团伙自2014年12月以来,使用伪造的银行信用卡,利用他人的POS机,疯狂盗刷,然后分分钟内将盗刷的出来的钱快速取走。该团伙仅盗取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的银行卡3张,盗刷金额高达154.8万元。团伙主犯陆议被法院一审判处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0万元。团伙其他成员则另案处理。
3张银行卡154.8万被异地盗刷
3张银行卡154.8万被异地盗刷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被害人安某某在家吃饭时,手机收到银行短信提示,其在红寺堡信用社开办的尾号为6026的银行卡转账销费了46万元。安某某立即通过银行查询,发现卡上的存款被人以异地销费的方式盗刷了。令人蹊跷的是,安某某的银行卡没有借给别人,密码也没有其他人知道。随后安某某报了警。
没过多久,红寺堡警方再次接到报警,2015年2月15日,被害人龙某收到银行信息提示,其尾号为0313的建行卡消费支出74万元。当时卡在其妹妹手中,于是龙某打电话给妹妹核实是否消费74万元,在得到否定回答后,龙某提醒妹妹立即到附近的ATM机上取了100元,保存证据。后通过查询,交易地点显示为影君电脑经营部。
就在当晚,被害人于某的招商银行卡被通过pos机消费34.8万元,因为不是其本人操作,于某随即打电话进行了口头挂失,之后报了警。经新疆警方和宁夏警方的共同合作下,被告人陆议被列为宁夏警方追逃案犯,并于2015年7月4日落网。
犯罪团伙精细分工盗刷银行卡
法庭审理中有证人证言,陆议、邓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广东电白组成了专门盗刷他人银行卡的犯罪团伙,团伙中有人介绍被盗的信用卡给陆议,或者陆议等人从网上购买银行卡,邓某某专门做POS机秒到账,当盗刷成功后,邓某某手下一帮人在很短时间内就将钱分批转移得无影无踪。
在成功盗刷被害人安某某的案件中,犯罪团伙从QQ群里发信息寻找秒到银行POS机,立马有中间人说可以提供秒到POS机,犯罪团伙提供机票让POS机主狄某某从江苏南京来到广东茂名,从邓某某介绍提供的伪造信用卡上成功刷走46万元,狄某某又按照陆议等人的指示,将POS机账户上的钱转到指定账户上。最后,陆议等人按照此前的商定,以46万元的13%返点给狄某某5.98万元,其中狄某某获利4.6万元,另一位中间人获利1.38万元。
73万元被37张银行卡分分钟内转走
在3起案件中,龙某的银行卡被盗刷74万元,是通过影君电脑经营部销费转移的。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韩某某注册了影君电脑经营部,并以经营部的名义向建设银行申请了一台商户通和一台POS机,后来因为资金原因,电脑经营部没有办起来。2014年10月,韩某某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姓陈的男子,称可以用商户通盗刷银行卡,只要刷卡成功,就给韩某某40%的提成。前几次刷卡没有成功,后来韩某某结识了陆议。
2015年2月15日,陆议利用韩某某的POS机,成功盗刷74万元,然后吩咐团伙其他成员,将这笔钱分开转到37张银行卡上。第二天凌晨又利用韩某某的POS机成功盗刷34.8万元,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将这笔钱转到团伙其他成员名下,然后团伙其他成员利用17张银行卡,将33万多元成功取走。而据团伙成员供述,从伪造的信用卡上利用POS机套现,然后转到固定网银账户上,再利用多张银行卡将套现的钱快速取走,前后不超过半个小时,且每一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
案发后,陆议的家属积极向受害人退赔,向被害人安某某退赔5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诈骗金额高达154.8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几次共同犯罪中,陆议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法院一审判处陆议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