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来,高某夫妇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以青岛开发区晨馨超市、付亮电脑连锁店、建磊装饰材料商场、乐家汇陶瓷专卖店、佳乐汇陶瓷洁具商店、艺昕雍和航空售票服务部、青岛瑞键翻译有限公司、瑞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讯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向中国交通银行、中国银联青岛分公司签订协议,办理了12台POS机。
“高某夫妇自己注册了几个空壳公司用于申请POS机,还有的借用家人、朋友的公司申请POS机。”黄岛法院法官李红松告诉记者,而这些公司最主要的业务就是帮持卡人套现。
POS机套现赚手续费牟利经查,高某夫妇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利用POS机为信用卡持卡人提供刷卡套现等业务,并按照刷卡金额的1%-1.5%收取手续费。在他人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利用POS机为他人刷卡垫资、套现共计人民币558万元。李红松说,如果拿信用卡去透支现金,从取款第一天起就算利息,而如果利用POS刷卡机虚假购物的方式套现,就有50多天的“免息消费”期。还有的持卡人已经透支了,到了还款期刚一还款,再利用POS机套现,这样可以循环透支。提醒:POS机套现构成犯罪
“最近一段时间,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案件比较多,其中两个案件涉案金额分别是1000万元和100万元。”黄岛区人民法院法官李红松告诉记者,根据2009年11月12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等方法,以虚购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能之前还有许多人不知道利用POS机套现已经构成犯罪,以为可以利用银行的漏洞套取现金,来为自己谋取利益。”李红松表示,如果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恶意透支,就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希望能借此案给大家提个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