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女子游某某利用其掌控的商户POS机,帮助丈夫曾某某“养卡”,即刷卡套现。笔者9日从韶关市中级法院了解到,该对夫妻双双先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和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据介绍,2009年9月7日至2012年2月9日间,被告人曾某某先后在中国工商银韶关分行申领了6张信用卡,该6张信用卡合计可用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并在办卡申请表中均填写了其联系电话及家庭住址。其申领上述6张银行信用卡后,陆续使用该6张信用卡刷卡消费。
2012年4月3日,曾某某与游某某(已判刑)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人曾某某使用上述6张信用卡刷卡消费后,罪犯游某某便利用其掌控的商户POS机,帮助丈夫“养卡”,即在其中一张信用卡刷卡透支后,在该卡的还款日之前,以虚构交易的方式,用另一张信用卡在pos机上刷卡套现,套取的现金用于归还前一张信用卡刷卡透支的款项,反复操作,以避开银行收取透支款项的利息和滞纳金,截至2014年8月22日,上述6张信用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496301.79元。
2013年6月27日,曾某某与游某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及债务进行协议处理,约定曾某某名下的上述6张信用卡的透支款项由游某某负责还款。之后,曾某某名下的上述6张信用卡由游某某掌控。游某某继续实施“养卡”行为,归还透支款项。
2013年10月16日,游某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住处扣押了被告人曾某某名下的5张信用卡。游某某被抓获后,曾某某名下的上述6张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开始出现逾期拖欠信用卡消费款项现象。同年11月开始,银行多次拨打曾某某办卡时预留的联系电话进行催收,但曾某某仍没有归还上述6张信用卡的透支款项。
2014年12月5日,游某某因利用POS机为他人的信用卡刷卡套现,被韶关市武江区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年11月6日,公安机关接到银行报案后,当日在被告人曾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2015年11月24日,韶关市武江区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曾某某不服,上诉至韶关市中级法院。
日前,韶关中院经审理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曾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