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申请25台pos机后,雇老乡非法从事套现、转账等业务,已经查实的非法经营额达5亿多元。近日,福田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将彭某、肖某分别处以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及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彭某、肖某自2009年1月起,被他们的老乡陈某(在逃)雇用,利用网上银行转账系统以及商业POS机刷卡系统,为他人进行信用卡代还款、转款和套现业务,每笔业务收取交易金额0.8%至1%的手续费。
2009年8月20日,民警当场抓获了正为他人进行资金转账、套现等业务的被告人彭某、肖某,并当场缴获POS机25台、现金4万余元、银行卡若干及手提电脑等作案物品,涉案25台POS机中的18台交易数额已经查实,总计为5亿余元。
该案公诉人及法官均认为,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增加了金融秩序中的不稳定因素,威胁金融安全,同时破坏了社会信用环境,阻碍了信用卡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变相增加信贷投放,损害发卡银行的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增设的相关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