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公安局于2015年7月15日进行初查,发现被告人刘某利用pos机刷卡套现140余万元,遂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侦查。后经桐城市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共计使用8人9张信用卡在桐城市多处商店POS机上刷卡套现共计142.702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虚构交易方式使用POS机非法套取现金142.7092万元,侵犯了国家的市场交易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结合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及其社区影响评估情况,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