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奚某在宜城强盛数码港注册成立了一家电脑店,经营电脑、办公用品零售。同年3月,奚某为了便于结算,以电脑店的名义向交通银行无锡分行申请为特约商户,申领了POS机1台。后奚某发现通过POS机为他人套现可赚取手续费,便于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在未销售任何商品的情况下,使用POS机刷卡套取现金的方式向多名银行贷记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共计160余万元,自己从持卡人处收取“手续费”计2万元。经审理,奚某因非法经营罪获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5万元。
另一起案件的被告人宦某深陷赌海,欠下巨额赌债无力偿还,从他人处得知用贷记卡透支套现的“诀窍”后,伪造虚假收入证明,在多家银行办理了贷记卡,透支套现后继续用于赌博。去年3月,宦某在宜兴农村合作银行办理了1张圆鼎卡,多次用这张贷记卡在朱某等人的POS机上透支套现,并支付给机主一定的手续费。同时为保持银行信用度,宦某让朱某等人帮其“养卡”:即在每月银行结算的时候,让朱某等人先垫付银行欠款,然后再用贷记卡在POS机上刷卡套现还钱给朱某等人。至2009年9月,这张圆鼎贷记卡上已欠银行方2万元。银行多次以电话、书面及上门催要等形式进行催款,但宦某置之不理,并改变了自己的通讯方式逃避还款。后宦某被警方抓获,终因信用卡诈骗罪获刑一年,罚金2万元。
据介绍,信用卡套现犯罪涉及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经营罪,这是针对POS机主的;另一个是信用卡诈骗罪,这是针对恶意透支的持卡人的。POS机非法套现曾经是金融界头痛的“边缘问题”。一张银行授信额度为2万元的信用卡,如果提取现金的话,最多不超过3000元,每天需付万分之五的利息。但用POS机刷卡消费,最大金额可达2万元,且有一个免息还钱周期。一些人利用银行信用卡还贷周期与直接取现金利息之间的“剪刀差”,用POS 机虚构交易,直接为急需用钱的人提供套现业务,收取1.5%-2.5%的手续费。扣除银行结算的费率后,如果累计数量巨大,仍有不小进项。还有一些人以此为业,成立了“期货咨询”公司专业替人打理信用卡透支、还款业务。当事人无力按时还款时,只需要付出2.5%-3%的手续费,就可通过类似手段拖延还款时间。这种虚构交易、变相放贷的行为,严重扰乱与危害金融秩序。2009年12月16日,《刑法修正案(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汪自力 通讯员许卫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