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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被人动了手脚 沈阳市民银行卡遭盗刷

发布日期:2017-05-10  中国POS机网
核心提示沈阳一市民就餐时使用银行卡结账,结果信息泄露,银行卡遭盗刷。对方使用其信息复制了银行卡,在外地取现2万元。5月9日,沈河区

沈阳一市民就餐时使用银行卡结账,结果信息泄露,银行卡遭盗刷。对方使用其信息复制了银行卡,在外地取现2万元。5月9日,沈河区人民法院公布此案。

2016年6月16日,市民高先生突然收到银行手机短信提醒,其银行卡刚刚在陕西省西安市一ATM机上被取走了2万元。

高先生从睡梦中惊醒并立即翻找,发现银行卡仍在钱包里。高先生马上查询银行卡,发现确实被人取走了2万元,于是他立即对银行卡实施了冻结。随即,高先生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在派出所,高先生想起不久前自己曾使用该银行卡消费过。原来,6月15日晚,高先生和朋友在沈河区方家栏路韩帝园烧烤店就餐后,曾使用该卡。民警在韩帝园烧烤店找到了POS机,发现这台pos机被人安装了窃取装置。

经调查,这台POS机是由朱某晋安装布放的。8月26日,朱某晋被抓捕归案。经审,朱某晋交代了伙同丁某,通过布放能够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的POS机,以盗窃他人银行卡内钱财的事实。丁某负责提供POS机,朱某晋负责将POS机布放到烧烤店内。

6月15日晚,朱某晋通过烧烤店内的POS机收到高先生银行卡信息,随即转发给朱某,并由朱某安排唐某复制银行卡。次日凌晨,唐某拿着复制的银行卡在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一家银行ATM机上先后分四次进行取现,共盗窃2万元。

除此之外,民警调查还发现,朱某晋曾先后三次花费4500元从苑某、石某手中购买身份证正反面照片、银行卡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8套。民警顺藤摸瓜将其他涉案人员全部抓捕归案。

近日,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晋犯盗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九千元。朱某、唐某、丁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一年,并各处罚金4万元。

在“人肉搜索”相关案件中,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该如何定罪量刑?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给出了答案。同时,该司法解释也给目前正在沈阳审理的轰动全国的侵犯个人信息大案提供了统一的审判标准。

3月23日,张某、张某德、赵某生等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相继被沈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是一起涉及全国25个省区市、201名犯罪嫌疑人的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案中案。

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沈阳公检法负责侦办、起诉、审理。沈阳某区人民法院法官透露,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

5月9日,新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定罪量刑相关标准,给下一步沈阳审理这起全国大案提供了审判标准。该司法解释共有十三条,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等十个方面内容,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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