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通过改装POS机,盗取刷卡人信息,再通过复制信用卡,取款或消费获利。近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底,雷某某在网络上得知改装POS机能够窃取刷卡用户的信用卡信息,之后再伪造相同信息的信用卡,便能用伪造的卡取现或刷卡消费。雷某某将该技术掌握后,便邀约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一同租住于合肥市瑶海区新蚌埠路某小区,在租住处伪造信用卡并用伪造的信用卡取现或消费。 其间,黄某某、谢某某、雷某某等三人,用伪造的信用卡在合肥、南京、马鞍山、蚌埠等地取款或刷卡消费,先后取款15.78万元、刷卡购买18.637万元黄金首饰。
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通过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等方试,伪造信用卡,情节特别严重;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取现或消费,计人民币34.417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雷某某、黄某某、谢某某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本案未当庭宣判,合议庭宣布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