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的郭某和90后的张某康以办理POS机预授权业务的方式套现牟利,为他人非法套现金额共计270余万元,两人共收取手续费17余万元。近日,济南历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2万元;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6万元。
2013年12月以来,被告人郭某、张某康先后以自己的或借用他人的身份证、使用虚假材料,向有关银行申请POS机预授权业务,然后两人以济南市高新区某租车服务部等8家单位的名义,分别申领了8台pos机。之后他们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用POS机非法套取银行资金。与此同时,为了规避信用卡大额交易的有关限制,被告人郭某、张某康将POS机相互借给对方交叉使用。
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内,两人为他人非法套现金额共计147万余元,郭某从中赚取了11.6万余元的手续费; 张某康为他人非法套现金额共计123万余元,从中收取了5.8 万余元的手续费。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张某康违反国家规定,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刷卡套现并从中牟利,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考虑到二人系自首,并积极缴纳了罚金,对两人进行了从轻处罚的决定。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