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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套牢”自己

发布日期:2011-02-24  中国POS机网

2009年年末的一天,张某忽然收到一条手机短信:“专业提供信用卡套现服务,仅收取低廉手续费,电话……”张某闲着没事,就按短信里的手机号拨了过去,问对方怎么套现,对方说只要张某提供信用卡,他可以通过虚拟购物的办法从pos机套现,手续费1.5%到3%,套现越多手续费越低。张某脑中灵光一现:这是多好的来钱道啊!

注册空壳公司,图的是POS

为了进一步了解操作流程,张某办了张信用卡,与对方联系套现3000元,一会儿的工夫,对方在POS机上刷卡成功,取出2910元给张某,剩下那90元成了手续费。通过闲聊,张某了解到,银行在受理这笔刷卡消费时,收取最高不超过1%的手续费,也就是说,对方至少可以赚60元。刨去“经营成本”,利润相当可观。

2010年初,张某注册了一家建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于同年3月中旬成功申领了一台POS机,成为银行特约商户。可张某的建材公司不但没有货场,更没有建材,他只在沙河口区租了一间公寓。之后,张某提供用于先行支付客户的流动资金,让朋友杨某在互联网上发布套现服务信息联系客户,两人迫不及待地开始了信用卡套现业务。

“生意”火爆,三人套现近千万

张、杨二人一唱一和,很快就有信用卡持卡人登门了,而且生意出奇地好,张某决定扩大经营规模。一个月后,张某又注册了一家公司,并申请了POS机。从2010年3月到同年6月初东窗事发,在短短的3个月的时间里,二人用这两台POS机以虚拟交易的方式为他人套现618万余元,非法获利2万元。

2010年5月中旬,张某的朋友徐某得知张某这个赚钱的买卖后找到他,商量能不能跟张某租一台POS机,他也干信用卡套现,张某同意了。从2010年5月21日到同年6月初案发,徐某利用租来的POS机,累计为他人套现305万元,非法获利1.5万元,而张某则以租金形式获取违法所得1.3万余元。

被控非法经营罪,判刑并处罚金

2010年6月初,公安机关通过张某等人在网上发布的信用卡套现服务信息一举将张、杨、徐3人抓获。检察机关随后以非法经营罪对张某3人提起公诉。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张某3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即POS机),以虚拟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刑罚处罚。

日前,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判处杨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万;判处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同时,对张、杨二人作案使用的资金20万元以及徐某作案使用的资金23万元予以没收。目前,杨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李英 记者李仪

相关法律

打击套现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 12月 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 12月 16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给予重拳打击。《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即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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