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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500万不还营业款却刷进他人POS机

发布日期:2017-09-25  中国POS机网  来源:宁夏新闻网
核心提示近日,记者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宁夏隆翔宾馆(有限公司)欠款500余万未还,但其酒店营业收入却刷他人的POS机,走他人账户,逃避执行。当天,该院执行法官前往隆翔宾馆一中店对该宾馆内的物品进行扣押。据了解


近日,记者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宁夏隆翔宾馆(有限公司)欠款500余万未还,但其酒店营业收入却刷他人的POS机,走他人账户,逃避执行。当天,该院执行法官前往隆翔宾馆一中店对该宾馆内的物品进行扣押。

据了解,梁某某系宁夏隆翔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某某系宁夏隆翔宾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系宁夏隆翔宾馆(有限公司)经理。2008年,梁某某陆续向刘某借款并还款,2013年12月26日,刘某与梁某某、杨某某、张某、宁夏隆翔宾馆(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合同》,确认还款金额为350万元。当天双方又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梁某某和杨某某另向刘某借款450万元,期限自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8月25日,月利率2%,宁夏隆翔宾馆、张某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随后,刘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其支付借款450万元。2015年11月26日,双方就上述800万元借款及利息支付事宜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在2016年6月25日前归还刘某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按月利率3%计算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6月25日的利息。协议签订后,梁某某和杨某某未能按约定限期支付利息。无奈下,刘某将其起诉至法院。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梁某某和杨某某向刘某还款200余万元,剩余500余万元则至今未偿还,随后刘某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4月6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梁某某、杨某某还应偿还刘某500余万元借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共计550多万元,被执行人梁某某、杨某某、张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一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梁某某所经营的宁夏隆翔宾馆有限公司各门店每月均有20万元左右的营业款进账,并用其他单位的POS机收取并转移营业款,但被执行人宁夏隆翔宾馆有限公司等却拒不履行本案所确定的义务,并不积极配合执行,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院已向有关公安机关以拒执罪移送刑事侦查。当天,执行法官前往隆翔宾馆一中店对该宾馆内10间客房内的电视机、电脑等物品进行扣押,并已妥善存放,扣押物后续将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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