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德化法院近日据此判决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判决被告王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48700元;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7月6日,被告王某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陈某借款5万元。双方在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上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7月10日,逾期还款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
事后,陈某通过交通银行信用卡与招商银行信用卡以POS机刷卡的方式支付借款50000元。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只偿还借款利息1300元。为此,原告陈某将被告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经庭审核实,本案所涉款项系原告陈某用交通银行信用卡与招商银行信用卡套取的资金,然后再转借给被告王某的。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合同系无效合同。原告陈某在与被告王某的借款关系中,从交通银行信用卡与招商银行信用卡套取资金,然后转贷给被告王某,并且双方约定了高出法律规定的逾期还款利率,显然是符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