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格格屋”连连喊冤,但普陀法院却查明,那家“空壳”公司欠了别人执行款30多万元不愿意还,“格格屋”公司竟然拥有这家“空壳”公司80%的股份,是它的大股东。
事情先要从一起陈年官司说起。2005年1月,张先生为买二手房向银行申请贷款。在办理的《借款合同》中,张先生把上海融汇信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列为阶段性保证人。当月,银行按约定将贷款25万元汇到了融汇信泰公司的账户里。可张先生无论怎么催,融汇信泰公司就是不转钱给张先生。张先生将融汇信泰公司告进法院。
法院判决,融汇信泰公司必须把银行发放的25万元贷款立即还给张先生,还要承担逾期未付款的利息。除此之外,张先生因为没办法入住那间二手房,每月由此发生的1500元经济损失,也要由融汇信泰公司承担。可融汇信泰公司拒不履行。在执行阶段,这家公司甚至关门停止营业。
案子转眼拖了近5年,融汇信泰公司拖欠张先生的执行款,已经累积超过了30万元。今年3月,法官突然获悉,融汇信泰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冒出了近14万元的存款。经过查证,法院决定当即对该银行账户进行查封。
法庭上,“格格屋”公司承认,他们近期的业务扩展迅速,因为嫌按正常手续申领POS机太慢,而融汇信泰公司早在2006年就已经停止营业活动,所以才会想到向该公司借用两部闲置的POS机来用。
但法院却发现了另一个更为重要的事实―――“格格屋”公司居然拥有融汇信泰公司80%的股份,也就是说,“格格屋”公司其实是“空壳”公司的大股东。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格格屋”与融汇信泰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对融汇信泰公司的负债以及借用其账户使用存在的风险应当是明知的。所以,尽管“格格屋”公司希望证明被冻结款项是他们的经营款,但是他们提出要求解除查封的异议理由并不能成立。最终,普陀法院作出书面执行裁定,14万元查封款不能解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