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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套现2300万 主犯被判5年

发布日期:2011-09-05  中国POS机网
制作虚假资料后,在内江市成功申办5台pos机,再前往上海“刷”出现金2300余万元,非法获利23万余元。8月30日,内江市市中区法院一审宣判一起POS机套现案,黄新华等5被告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2009年8月,被告人刘超、郑志明利用黄新华提供的他人的身份证原件,制作房产证复印件、租房协议、个体商户印章等虚假资料,被告人耿福罗负责保管相关资料,3人利用这些资料向工商、税务等部门成功申办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进而向内江市邮政储蓄银行环城路支行成功申办了5台POS机。

  2009年9月至2010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新华先后将5台POS机带至上海,并联系数百名信用卡持卡人到办公地点,进行虚构交易,刷卡套现,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被告人黄新华则收取持卡人套现金额1%至1.5%的手续费,这5台POS机共计刷卡套现2300余万元,非法收取手续费23万余元。其间,4名从犯受黄新华聘请,帮助黄新华刷卡套现及取款,并获取6400元至3万元不等的非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新华、刘超、耿福罗、郑志明、谢兆海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方式套现,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新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超、耿福罗、郑志明、谢兆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新华、刘超、耿福罗、郑志明、谢兆海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相关法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信用卡诈骗最高将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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