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初,陈学仁在龙文区朝阳镇注册了一家饲料经营部做掩饰,向某商业银行申请了一部POS机。2008年12月至2010年8月间,陈学仁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多次向信用卡持卡人林某等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共计人民币8835万余元。陈学仁交代,每套现1万元收取40元至100元不等的手续费,他从中共获利18万元。经查,这些“交易”实际上并没有发生商品买卖。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学仁违反国家规定,情节特别严重且系累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08年初,陈学仁在龙文区朝阳镇注册了一家饲料经营部做掩饰,向某商业银行申请了一部POS机。2008年12月至2010年8月间,陈学仁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多次向信用卡持卡人林某等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共计人民币8835万余元。陈学仁交代,每套现1万元收取40元至100元不等的手续费,他从中共获利18万元。经查,这些“交易”实际上并没有发生商品买卖。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学仁违反国家规定,情节特别严重且系累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