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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否认POS机消费 商家被判还款

发布日期:2011-11-16  中国POS机网
一客户在店内购买商品时用pos机刷卡两次,银行催促还款时却否认交易存在,商户老板因遗失带有持卡人签字的POS签购单,只好为客户的“消费”买单。2011年11月3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该起银行结算合同纠纷,判决商户老板李某赔偿原告建设银行南昌某支行损失50000元。

  事情发生在2010年5月1日,家具店老板李某接待了一客户,该客户在其店里购买了一批家具,使用招商银行信用卡在该店的POS机上两次刷卡,数额分别为20000元和30000元,后该客户在招商银行催收还款时,否认存在以上两笔交易。

  同年8月15日,李某开通POS业务的建设银行接到中国银联的调单通知,反映持卡人对2010年5月1日在家具店发生的交易金额分别为20000元和30000元的两笔交易存在异议,中国银联要求建设银行将该两笔有持卡人签字的POS单复印件提供至持卡人的发卡银行招商银行。但李某却无法找到当时的原始单据。由于调单失败,中国银联从建设银行账户上将上述两笔总计为50000元的交易资金划至招商银行,并由招商银行退还给持卡人,致使建设银行损失资金50000元。因建设银行与商户李某多次协商无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向原告建行赔偿垫付款项50000元,同时承担建行因实现本案债权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被告李某辩称,虽然建设银行所诉属实,但是客户当时确在自己店内进行了消费,自己也把货物给了客户。是持卡人骗走了该笔款项,故该款项的纠纷与自己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李某的家具店与原告建设银行签订的《特约商户受理人民币卡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中有条款约定商户需妥善保管交易信息资料,以便银行在需要时查对;未能保管或提供交易单据而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商户应当赔偿由此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被告李某没有保管好原始单据,导致原告建行无法调单进行查证,应由被告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对其抗辩理由,因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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