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被告人吴某以4万元的价格收购福州金庄贸易有限公司,变更法人代表为其本人。同年1月13日,吴某取得该公司的两台民生银行POS机。6月,吴某向在其经营的米店打工的薛某借用身份证,将薛某的身份证交给被告人张某办理一家家用电器店的工商登记手续及POS机。2011年1月4日,被告人冯某受被告人张某指使,在明知该POS机用于为他人刷卡套现的情况下,仍到银行办理家用电器店POS机一台。被告人张某将这台POS机交给吴某使用,并收取1.3万元酬劳。2011年1月底,被告人吴某先后以3.5万元至4.5万元不等的价格购买山东日照鹏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云南昆明新螺蛳湾、云南昆明益民鞋业、云南昆明英国保罗服饰、云南昆明宋萍家服饰螺蛳湾分店的P0S机五台。被告人吴某取得上述该八台POS机后,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POS机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向他人收取套现金额0.5%、0.8%不等的手续费,截至案发之日,刷卡套现的金额共计54521372元。
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今天表示,该法院近日公开宣判一起利用pos机非法套现5452多万元的案件,福建省福清市和尤溪县的4名男子被判处非法经营罪,其中主犯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