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前后,李某付给曾在长乐镇开店的邢某4000元现金(1000元退还),要来了邢某开店时所用的POS机,然后在市区租了房子,以虚构交易的形式,开展POS机套现业务。据了解,自2001年1月起至2011年7月份,李某利用邢某的POS机刷卡套现金额达600多万元。
2011年2月份,由于一台POS机不够,李某与董某经商量,董某向李某提供两只pos机,由李某从事非法套现、养卡业务。利用董某的POS机,李某为自己和他人累计套取资金336万元。
2011年6月份,李某与毛某经过商量,又要来了毛某的POS机,从事非法套现、养卡业务。随后,李某利用毛某的POS机,为他人和自己累计套取资金367万元。
随着业务的扩大,李某又用同样的手段,用另外几只POS机实施非法套现活动。
就这样,在短短6个多月时间里,李某套现金额达到1500多万元。
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扰乱市场秩序,并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对李某等人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承办法官提醒说,信用卡套现规避了银行设定的取现费用,干扰了银行的正常业务,大量不良贷款成为金融秩序中的不稳定因素,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危害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