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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在2010年5月至2011年3月期间,倪某借用他人身份信息,用虚假文件资料在某银行云梦支行,申请3台POS机,在无任何经营地址和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将申请的POS机具移至武汉等地,替他人刷卡套现13061914元,牟利近3万元(本报2月25日曾报道)。
据了解,案发后倪某自首,且套现持卡人都在规定期间偿还了透支款项,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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