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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POS机代收款引发纠纷上法庭

发布日期:2012-07-05  中国POS机网
 杨先生经营服装生意,因无权办理POS机刷卡功能,故借用某进出口公司POS机,并约定支付2%的费用。岂料该公司代收的货款一直未交付到杨先生手中,多次索要未果,杨先生起诉至北京市西城法院,要求公司返还代收货款42441.52元。

公司辩称,双方是挂靠经营。杨先生使用POS机应支付2%使用费、10%管理费、17%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法院认为,挂靠经营一般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同时支付一定的挂靠费用。杨先生仅使用公司的POS机收取货款,双方之间不属于挂靠经营。公司认为杨先生应交纳2%的使用费,杨先生也是按照2%标准扣除费用,因此要求被告返还剩余货款42441.52元,法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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