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今年47岁,沈阳市皇姑区人。只有初中文化的他并无正当职业,2004年因敲诈勒索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007年12月刑满释放。
由于有前科,余某出狱后的一直没有找到工作。在一次和朋友的聚会中,听朋友说用信用卡可以套现,余某觉得这是一条快速生财之道。于是,余某到处打听如何能弄到POS机,在得知可以通过个体户注册后,余某注册了沈阳市大余富超市等单位,并得到几部POS机。
2009年10月,在拥有了设备之后,余某开始到处发布信用卡套现的信息,很快沈阳市民李女士找到了余某,说明自己生意周转不开,希望通过余某的POS机套取一些现金。余某通过一些渠道得知,用磁卡读写器能够得知信用卡持卡人磁条信息。
随后,在为李女士提现时,余某利用事先准备好的磁卡读写器将李女士的信用卡磁条信息盗取。并且利用李女士套现时需要取款密码的便利,把李女士的信用卡密码进行了记录。等李女士离开后,他用这些非法盗取的信息伪造了银行卡。
成功伪造了第一张银行卡,并且可以用来刷卡、取现。如此不费工夫就能盗取到别人的钱财。余某高兴不已,而一次次的盗取密码伪造银行卡,他也是越来越熟练。从2009年10月到2010年6月,他利用POS机一共盗取他人银行账户磁条信息200余条,伪造了大量的银行卡。
2011年4月至7月,余某带着自己伪造的这些信用卡在沈阳、青岛、济南、重庆、宜昌、武汉、上海、杭州等地刷卡消费,或者在当地ATM自动柜员机上盗取银行卡内的现金共44400元,并全部挥霍殆尽。
今年5月,沈阳市皇姑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