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的非法行为最终被公安部门查处。李某在公安部门对其进行调查时主动投案,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交易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决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判处有期徒刑4年。
律师点评
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董浩樑律师:利用POS机套现的行为相对其他非法经营行为而言,最大的危害是扰乱了现有的金融秩序。200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这种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罪。按照规定,本案套现金额已超过500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该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考虑到李某有自首情节,涉案情节相对较轻,且属于初犯,因此采信了律师的辩护意见,适用减轻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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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设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