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永定区法院近日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主犯戴某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以下“元”均为人民币);从犯马某某被从轻判处缓刑。
戴某、马某某系浙江商人。2012年2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介绍马某给被告人戴某帮忙,以实际不营业的戴某钢材批发部的名义在建设银行张家界市支行和工商银行张家界市支行各申请了一台pos机。同年3月份,被告人马某某明知被告人戴某没有在张家界经营钢材生意,又以小马钢材批发部的名义从建设银行张家界市支行和工商银行张家界市支行各申办一台pos机交给戴某,马某某共收取了戴某2.5万元作为办POS 机的费用。自2012年3月16日至同年5月13日,被告人戴某在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等地共替他人信用卡套现1.0844145245亿元,获利约70万元。被告人戴某归案后,举报他人受贿犯罪,经查证属实,且已退还全部犯罪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马某某利用银行pos 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该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戴某是主犯,有立功表现,且归案后已退还全部非法所得,被告人马某某是从犯,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时下很多人专做信用卡套现生意,有的甚至去注册空壳公司向银行或银联申请POS机。办案检察官在此提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POS机套现是违法行为, 套现者和情节严重的持卡人,都涉嫌非法经营罪。